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523民初4126号
原告:滨州市科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北海经济开发区东港6路以西北海大街以南。
法定代表人:侯一德,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琪,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美,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坤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广饶街道亿丰国际时代广场一期第B6号楼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徐克克,该公司经理。
被告:徐克克,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被告:***,女,199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百胜,广饶广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滨州市科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源公司”)与被告东营坤瑞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瑞公司”)、徐克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科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琪、赵美,坤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克克、***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百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科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三被告继续履行供货义务,向原告交付158.54吨防水卷材原料70#沥青(依起诉时报价,货值暂定45万元);3.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徐克克系坤瑞公司法定代表人,科源公司因生产防水卷材原料,长期自被告处购买防水卷材原料70#沥青(双方交谈中称其为渣油)。2020年4月1日,徐克克通过微信告知科源公司大量购买该原料能降低价格,为节约生产成本,科源公司同意,并于当天与徐克克协商一致,愿向被告一次性购买原料1000吨,被告同意后,科源公司分两次向***账户转款130万元。科源公司付款后,被告于2020年4月11日开始向科源公司履行供货义务。在此期间,徐克克另行向科源公司索要储存费、加温费等共计23万元,截至2021年1月24日,被告累计向科源公司供货841.46吨,尚欠科源公司防水卷材原料158.54吨。后经双方交涉,科源公司了解到因该防水卷材料原料价格上涨,被告拒绝继续供货,其行为已违反了合同义务,科源公司为维护利益,特诉至贵院,要求被告继续履行供货义务。
科源公司为生产经营需要购买防水卷材原料,与被告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科源公司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未履行供货义务,实属违约,其应依约向坤瑞公司交付剩余158.54吨防水卷材原料。因坤瑞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徐克克是该公司的唯一股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徐克克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查明***与徐克克系夫妻关系,因坤瑞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二人夫妻存续期间,且***系涉案130万元货款的实际收款人并参与公司事务,公司的经营状况决定了徐克克与***的家庭收益,故该公司实际是夫妻共同经营,公司债务实际上也是为家庭利益所负债务,应当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责任。
坤瑞公司、徐克克、***辩称:1、科源公司要求被告继续履行供货义务交付158.54吨防水卷材原料70#沥青(以起诉时报价,货值暂定45万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2、科源公司与坤瑞公司之间发生过防水卷材原料买卖合同关系,但双方没有约定买卖标的为70#沥青,坤瑞公司不欠科源公司涉案的货款及相应的货物,徐克克和***属于公司职工,其行为是职务行为,依法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3、科源公司汇入***银行账户130万元是事实,但坤瑞公司已经按照科源公司的要求将价值130万元的防水卷材原料共计842.13吨(每吨1550元,共计1305301.50元)已交付给科源公司,坤瑞公司超付了5301.50元,科源公司应予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合同履行价格不明确的,以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故科源公司要求按起诉时价格主张对防水卷材原料定价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科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1日,科源公司与坤瑞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克克达成买卖防水卷材原料口头协议,约定科源公司向坤瑞公司购买防水卷材原料。同日,科源公司通过其法定代表人侯一德及其妻子张会君银行账户向***银行账户汇款130万元,但并未明确表明该130万元货款系购买1000吨防水卷材原料。上述协议达成后,自2020年4月11日起至2021年1月24日止,坤瑞公司共计向科源公司累计发货842.13吨,科源公司实际收到货物841.46吨。
另查明,防水卷材原料2020年4月1日给坤瑞公司出厂报价为1350元/吨,根据科源公司提交的科源公司与徐克克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能确定当日双方约定的防水卷材原料交易单价为1300元/吨,亦不能确定双方约定的当日防水卷材原料交易单价为1550元/吨。
再查明,坤瑞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徐克克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系该公司员工,徐克克与***系夫妻关系。
庭审过程中,科源公司要求对双方争议的防水卷材原料(70#沥青)的价格以起诉时为节点进行询价或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本院认为,科源公司与坤瑞公司之间存在口头防水卷材原料买卖合同关系事实清楚,科源公司将货款130万元支付给坤瑞公司,坤瑞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将相应的货物交付于科源公司,因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协议,且对防水卷材原料的交易单价存在争议,但综合本案实际案情,科源公司预付130万元货款,根据交易习惯,可以提前固定货物的交易价格,即防水卷材原料在2020年4月1日以后交易单价的涨跌不再影响本次确定交易单价,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防水卷材原料当日出厂报价即为1350元/吨,故科源公司不可能低于该单价与坤瑞公司达成买卖合意。故本院综合认定双方防水卷材原料交易价格为1350元/吨。因此,科源公司向坤瑞公司购买防水卷材原料的吨数为130万元/1350元/吨=962.96吨。现坤瑞公司已经向科源公司供货841.46吨,尚有121.50吨没有交付。依据科源公司诉讼请求,要求继续履行供货义务,向科源公司交付158.54吨防水卷材原料70#沥青,因科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双方之间买卖的防水卷材原料系70#沥青,即对该批次防水卷材原料并未明确标号,故科源公司要求交付70#沥青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根据本案实际,可以确定坤瑞公司未交付防水卷材原料的总货款数额,在双方买卖合同履行不能的情况下,该总货款坤瑞公司应当返还科源公司。返还货款数额应为121.50吨*1350元/吨=164025元。科源公司要求对防水卷材原料(70#沥青)的价格以起诉时为节点进进行询价或委托相关鉴定机构鉴定的申请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因为根据双方口头达成的合意,并没有约定迟延交货的相关违约责任,也未约定最后交货的期限。科源公司在收货时认定防水卷材原料单价为1300元/吨,来确认其收到货物价值,而在计算其未收到的货物的货值时,却以起诉时为基准日进行询价或委托相关鉴定机构鉴定,本院认为该主张既不符合交易习惯,也对交易的对方显失公平,因此本院对科源公司提出的询价或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不予许可。因坤瑞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徐克克系该公司唯一股东,在庭审过程中未举证证明该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财产,因此科源公司要求徐克克对相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其接受相关货款系履行职务行为,且科源公司亦未提交所欠货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证据,因此,对科源公司要求***对坤瑞公司相关义务共同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坤瑞公司、徐克克、***部分合理抗辩主张,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营坤瑞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滨州市科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64025元;
二、被告徐克克对上述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滨州市科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计4025元,由原告滨州市科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557.89元,由被告东营坤瑞化工有限公司负担1467.11元,保全费2770元,由被告东营坤瑞化工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东营坤瑞化工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直接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王志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全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