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民初3083号之一
原告:滨州市科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北海经济开发区东港6路以西北海大街以南。
法定代表人:侯一德,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琪,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献忠,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被告:东营坤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广饶街道亿丰国际时代广场**第**楼**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199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百胜,广饶广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滨州市科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坤瑞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滨州市科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滨州市科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州市科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73元,减半收取计4436.50元,保全费3057,由原告滨州市科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志海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