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民初3983号
原告:滨州市科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北海经济开发区东港6路以西北海大街以南。
法定代表人:侯一德,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琪,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献忠,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坤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广饶街道亿丰国际时代广场**第**楼**商铺。
法定代表人:徐克克,该公司经理。
被告:徐克克,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被告:***,女,199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原告滨州市科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坤瑞化工有限公司、徐克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立案。原告滨州市科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滨州市科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王志海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全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