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23执1629号
申请执行人:滨州市科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北海经济开发区东港6路以西北海大街以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安铁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南苑街道***路150号火车站货厂办公室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南苑街道***路150号火车站货厂办公室2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滨州市科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安铁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655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22)鲁1623诉前调确11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坤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周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