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科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滨州市科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民初7134号 起诉人:滨州市科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东港6路以西北海大街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31034700X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2年9月22日,本院收到滨州市科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科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东阿县中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公司)支付材料款355790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35579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防水材料生产企业,两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买防水材料,截止2022年7月份,被告共计欠付原告材料款355790元,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索要欠款,被告拒不支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根据科源公司起诉时提交的证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合同性质及履行情况初步判断,案涉《欠条》虽约定“如有违约可在寿光市人民法院起诉”,但科源公司的诉讼材料载明***、中基公司的住所地为分别位于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和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其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山东省寿光市为***经常居住地或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该约定管辖法院与本案争议并无实际联系,属无效约定,应按一般地域管辖规定确定由案涉合同纠纷的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因***、中基公司住所地均不在山东省寿光市,科源公司亦未提交案涉合同履行地在本院民事案件管辖区域内的证据,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滨州市科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