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元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耀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6969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十一路与涑河南街交汇华强门业市场沿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CP7E83P。 法定代表人:**创,经理。 委托代理人:***,临沂兰山正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浙江耀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湾街道盛陵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40509427D。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双岭路与西城大街交汇处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87179395Q。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耀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沂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浙江耀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沂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6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浙江耀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沂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6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山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