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696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十一路与涑河南街交汇华强门业市场沿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CP7E83P。
法定代表人:**创,经理。
委托代理人:***,临沂兰山正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浙江耀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湾街道盛陵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40509427D。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双岭路与西城大街交汇处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87179395Q。
法定代表人:***,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耀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沂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次日作出了(2020)鲁1302民初1696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浙江耀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11×××02的银行存款(应冻结60万元,已冻结459070.4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57×××01的银行存款(应冻结60万元,已冻结39873.29),临沂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86×××12的银行存款(应冻结60万元,已冻结683.01元),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800002501003400000103的银行存款(应冻结60万元,已冻结10827.49元)。2020年11月20日,山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本院作出的(2020)鲁1302民初16969号民事裁定书,主张其已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案对浙江耀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11×××02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本案对浙江耀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57×××01银行存款的冻结;
三、解除本案对临沂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86×××12银行存款的冻结;
四、解除本案对临沂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800002501003400000103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