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03民初286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199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
被告:山东博跃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万象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十一路与涑河南街交汇华强门业市场沿街**iv>
法定代表人:**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牡丹北路***邸**楼****iv>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博跃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