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立装饰有限公司

山东国立装饰有限公司、山东靓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303民初5363号 原告:山东国立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东路1号纺织设计院41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本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靓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152号淄博茂业天地七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女,1950年2月14日出生,朝鲜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坤,******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国立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立公司”)与被告山东靓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靓途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靓途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靓途公司向原告支付设计费7万元及利息804元(以7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20年5月18日计算至起诉之日);2.被告***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29日,被告靓途公司与原告签订《***业百货七层主题酒店改造工程装饰装修委托设计合同》(以下简称“设计合同”),约定原告配合被告设计构想出具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被告支付设计费5万元。原告按合同约定交付设计成果后,因靓途公司更换韩国设计师需进行二次设计,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二次设计费2万元。原告已于2019年9月如约交付设计成果,被告拖延支付设计费。2020年8月17日前,靓途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一人。为此起诉。 被告靓途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辩称,对于原告所诉被告不清楚。在作为靓途公司一人股东期间,双方之间的债务资产并未发生混同。靓途公司在2020年8月17日从一人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并未减资。***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原告所诉。另查明,被告靓途公司成立于2018年10月17日,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认缴出资500万元,比例为100%。2020年8月17日,公司经核准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认缴出资1万元,持股0.2%;***认缴出资499万元,持股99.8%。设计合同约定,***公司参与本项目的整体施工,设计费自动转为工程款;若不能参加,靓途公司应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费。补充协议签订于2019年9月2日,确认原合同金额为5万元,约定二次绘图费用为2万元。2020年5月18日,靓途公司致函原告,称双方于2019年9月完成合作项目的设计工作,对原告工作给予肯定和表示感谢。承诺于2020年10月1日如果项目无法进场施工,一次性给付设计费用。原告未能参加该项目的整体施工。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设计合同、补充协议、公函、企业公示信息等为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靓途公司欠原告国立公司设计费7万元事实清楚,应当按约定支付,逾期应承担违约责任。设计合同、补充协议均未约定设计费的交付时间,原告也未举证证实向被告主张过权利,因靓途公司承诺于2020年10月1日如果项目无法进场施工一次性给付设计费用,案涉项目原告未参与整体施工,设计费的支付时间应确定为2020年10月1日。债务发生时被告***是被告靓途公司的一人股东,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其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应当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靓途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对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靓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国立装饰有限公司设计费7万元;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5元、保全费728元,由被告***、山东靓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功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