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3财保1948号
申请人:山东国立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东路1号纺织设计院41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靓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152号淄博茂业天地七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女,1950年2月14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申请人山东国立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靓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7080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靓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7080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728元,由申请人山东国立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玺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