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题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与上海龙题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10403号之一 原告:***,男,196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龙题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新骏环路138号3幢302-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荣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莘莘路32号55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巨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龙题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海荣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