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10403号之一
原告:***,男,196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龙题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新骏环路138号3幢302-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荣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莘莘路32号55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巨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龙题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海荣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