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题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与上海龙题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10403号 原告:***,男,196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龙题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新骏环路138号3幢302-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荣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莘莘路32号55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巨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龙题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海荣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