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10403号
原告:***,男,196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龙题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新骏环路138号3幢302-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荣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莘莘路32号55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巨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龙题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海荣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