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404民初628号
原告:某某设计公司。
被告:某某发展公司。
原告某某设计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设计公司)与被告某某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发展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设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发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设计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某某发展公司支付原告设计费986096元;2、请求判令某某发展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具体为:(1)以77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2019年5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日止(主合同第六次付款10%,施工竣工验收后7日内);以5468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2019年3月11日起计算至付清日止(补充协议第一次付费,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2)以27768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2019年4月24日起计算至付清日止(主合同第二次付费概念阶段176000、补充协议第二次付费概念54688元、补充协议新增示范区47000元);(3)以57672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2019年9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日止(主合同第三次付费方案阶段440000元,补充协议第三次付费阶段136720元);3、请求判令某某发展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等费用。事实与理由:某某设计公司、某某发展公司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国际城DK2园***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某某发展公司委托某某设计公司承担其开发的XX城XX号XX号楼XX线内园***工程设计,其中示范区设计费单价为35元每平方米,设计面积22000平方米,示范区设计面积55000平方米,非示范区设计费总价款为1760000元,设计费按进度分批次支付,并应于每个设计节点完成且被告确认后7日内付款。
后某某设计公司、某某发展公司双方协商又签订了《</span><aname="Label_msg_7344"><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XX城XX园区</span></a><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新增景观设计.补充协议》,约定:因主合同约定范围内规划红线调整,大区新增加景观设计面积约17090平方米,示范区新增加景观设计面积约4700平方米,新增大区设计费单价32元每平方米,设计费总额546880元,新增示范区按包干总价47000元执行,设计费按进度分批次支付,并于每个设计节点完成且经被告确认后7日内支付。
上述主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生效后,某某设计公司如约履行了设计义务,且各阶段设计成果均由某某发展公司书面确认,但某某发展公司却未按照约定向某某设计公司及时支付各阶段的设计费用,截止起诉日止,某某发展公司合计尚欠设计费进度款986090元,上述款项经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某某发展公司辩称,某某发展公司已经履行合同约定大部分报酬支付义务,某某设计公司拒不履行其后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某某发展公司已经抵销了某某设计公司部分违约金,无需支付某某设计公司设计费用,具体理由如下:
1、某某发展公司与某某设计公司之间系景观设计合同,本质上属于承揽合同,本案的审理依法应当适用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进行审理。某某发展公司与某某设计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签订景观工程设计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由某某设计公司按照某某发展公司提出的方案作出设计成果提交某某发展公司,某某设计公司得到某某发展公司的指令开展设计工作,某某发展公司根据某某设计公司提交的设计成果予以确认完成的工作量,某某发展公司通过确认之后的设计成果以及工作量进行报酬支付。本案案件性质完全符合承揽合同法律关系。结合本案的具体案件事实,某某设计公司并未向某某发展公司提交符合合同约定的设计成果,亦未曾协助某某发展公司办理工程验收,某某设计公司并未履行完毕其合同义务,已完成部分某某发展公司已经予以支付,某某发展公司并未拖欠某某设计公司的报酬,某某设计公司诉讼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2、某某发展公司与某某设计公司之间的补充合同仅成立并未生效。某某发展公司不应就某某设计公司未得到通知擅自进行的工作进行报酬支付。某某发展公司与某某设计公司于2019年3月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仅成立并未生效。补充协议是将原合同作为基础合同,进行其余部分设计范围内的条款约定,该约定完全需要依照原合同的条款执行,双方均清楚知晓该补充协议并非完全依照原合同继续履行,仅是部分条款按照原合同执行,但某某设计公司并未按照原合同履行,对补充协议作出了单方意思表示,根据原合同第三条约定,第一阶段的设计时间自本合同签订、发包人支付定金、设计人收到项目设计阶段所需资料后起计算其后每一阶段设计时间发包人确认上一阶段设计成果时间;设计人收到该项目设计阶段所需基础资料后起计。即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为某某发展公司先履行合同义务,某某设计公司后履行合同义务,且某某发展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支付定金、未提交基础资料时合同仅成立而并未生效,该条款系附生效条件的条款,结合合同第二条付款方式约定,第一次的付费均为合同约定的定金,即某某发展公司与某某设计公司之间的存在合同生效条件的约定,故本案案涉的补充协议仅成立并未生效,合同所附条件并未满足,某某发展公司并未通知某某设计公司对补充协议约定的合同内容予以进行。该部分属于某某设计公司擅自进行,某某发展公司并不能基于某某设计公司的擅自行为负担义务,故某某设计公司基于仅成立并未生效的合同主张履行合同义务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3、某某设计公司并未完成合同项下约定的义务,并未完全履行合同内容。某某发展公司与某某设计公司在合同签订时,首先、就案涉合同项下的施工面积进行预估计算,约定以实际设计完工的面积为报酬计算基础,但案涉合同并未进行结算,也并未进行测量,某某设计公司并未完成全部的合同约定预估面积,故其依照合同约定预估面积计算酬金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次、某某发展公司与某某设计公司合同约定案涉合同属于某某发展公司审核某某设计公司提交的设计成果,经过确认之后进行下一步的设计工作,某某发展公司就确认的设计成果支付酬金,某某设计公司并未就诉讼请求主张的设计成果向某某发展公司提交,某某发展公司也未接收到某某发展公司的设计成果,某某发展公司无需就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支付报酬;再次,某某发展公司与某某设计公司就设计方案有更为明确的约定,该约定须经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后才予以支付报酬,且某某设计公司具有配合竣工验收的义务,合同第四条约定某某设计公司需配合审图、配合报建、配合验收;同时该条第3款规定设计成本造价控制:示范区单方景观成本造价控制1200元每平米;非示范区单方景观成本造价控制500元每平米,违约责任中也明确对于该部分内容作出了详细的规范条款,但案涉工程某某设计公司并未配合办理验收,即案涉合同是否存在超出了成本控制,未经验收不得而知,即该部分设计的报酬应否予以支付并未确定,违约责任是否应当予以承担并不确定。某某发展公司给付酬金的期限并未届至,某某设计公司对期限未届至的酬金并不享有请求支付的权利。
综上,某某设计公司对某某发展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依法应当予以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25日,某某发展公司作为发包人与某某设计公司作为设计人签订《**.国际城DK2园***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某某发展公司委托某某设计公司对其开发的**国际城项目DK-2及一期4#、5#楼用地进行景观设计,设计范围为**国际城项目DK2及一期4#、5#楼用地红线内园***,双方确定的景观设计面积暂定为77000㎡,其中新示范区景观设计面积约22000㎡(含市政绿化带)、2#地小区景观设计面积55000㎡(含市政绿化带),设计内容为发包人提供的1#地新示范区、2#地用地红线范围内(含与市政接口)的环境景观设计除建筑占地外的全部园林绿化及景观布局,内容包含建筑小品、道路铺装、水景、景观照明、地形造型、植物配置、给排水管网、配电系统等有关设计。
设计阶段和内容,1、概念设计:根据发包人提出的景观环境、园林绿化设计要求并下达书面通知后,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概念设计草图及设计要点说明,由发包人组织评定并书面确认后进入下一阶段设计。2、方案设计:根据发包人已审核确认的概念设计,深化成为方案设计图。3、扩初设计:根据发包人已审核及确认的方案设计,提供深化设计图。4、施工图设计:根据发包人已审核及确认的前期所有设计工作图纸,提供相关可供招投标及施工用的详细施工图。5、施工阶段的服务,在施工图完成后,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并参加施工图会审,工程施工定标后,协助发包人确认物料及植物品种规格及协助施工技术服务,协助发包人对景观园林工程进行验收工作。6.设计人提供的相关阶段设计成果达到上述设计内容并经发包人签字确认,即视为达到相关阶段设计深度。7、设计各阶段成果的交付:设计成果由甲、乙双方的指定代理人签收确认,签收后5日内经双方沟通由设计人提出设计成果确认单,由发包人指定代理人进行签章确认设计人己完成、交付的设计成果。
完成设计成果的时间,第一阶段设计时间自本合同签订、发包人支付定金、设计人收到该项目设计阶段所需基础资料后起计其后每一阶段设计时间以发包人确认上一阶段设计成果时间、设计人收到该项目设计阶段所需基础资料后起计。概念方案,发包人支付定金后15日内,发包人签章确认设计成果;方案,发包人签章确认概念方案后15日内,发包人签章确认设计成果;扩初,发包人签章确认方案阶段后10日内,发包人签章确认设计成果;施工图,发包人签章确认扩初阶段后25日内,发包人签章确认设计成果。示范区及其余区域分期提交设计成果。示范区方案,发包人签章确认概念方案后15日内,发包人签章确认设计成果;示范区施工图,发包人签章确认方案阶段后25日内,发包人签章确认设计成果。
合同暂定价:示范区单价35元/平方米,非示范区单价32元/平方米收费,各标段设计面积暂定(1)示范区面积22000㎡,设计费总额为770000.00元;(2)住宅区面积55000㎡,设计费总额为1760000元。以上设计面积为暂定,设计面积具实结算。(3)其中本项目景观工程设计按景观面积综合单价包干计价为:示范区35元/平方米,非示范区32元/平方米,***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费、设计图纸所需的材料费、现场及技术服务费、差旅费(出差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及发包人总部所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等人配合审图、配合报建报批、配合验收、利润、设计保险、税金及验收等费用,要求设计人配合产生的过程版硫酸底图及蓝图费等完成合同约定工作的所有费用,除合同明确可以另行计取费用外,设计人不得要求发包人支付合同外费用。为满足开发报建(消防,节能,环评,**,政府相关审批等)手续,其费用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设计成本造价控制:示范区单方景观成本造价控制:1200元/平方米;非示范区单方景观成本造价控制:500元/平方米。支付款项设计人需向发包人提供正规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6%)。如设计范围或设计内容有重大变更,双方应另行就增加或减少的设计费进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在双方未有书面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将以本协议中约定的设计费数额为准。
付款方式:1、示范区景观设计付款进度,第一次付费(定金)20%,154000元,本合同签订,发包人下达设计开工通知后7日内;第二次付费30%,231000元,提交示范区方案成果经发包人确认后7日内;第三次付费40%,308000元,提交示范区施工图成果经发包人确认后7日内;第四次付费10%,77000元,示范区施工竣工验收后7日内。合计100%,770000元。2、剩下区域景观设计付款进度,第一次付费(定金)10%,176000元,合同签订,发包人下达设计开工通知后7日内;第二次付费10%,176000元。提交概念成果经发包人确认后7日内;第三次付费25%,440000元,提交方案成果经发包人确认后7日内;第四次付费10%,176000元,提交扩初成果经发包人确认后7日内;第五次付费35%,616000元,提交施工图成果经发包人确认后7日内;第六次付费10%,176000元,施工竣工验收后7日内。合计100%,1760000元,扩初及施工图阶段若分期设计,则按实际完成工作量支付设计费。
设计成果由甲、乙双方的指定代理人签收确认,签收后5日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确认设计人己完成、交付的设计成果。设计人己进行下一阶段设计,则视为对上一阶段成果的确认。
合同签订后,某某设计公司开始进行设计工作。2018年6月25日,某某发展公司对某某设计公司的设计成果进行确认,确认某某设计公司已经完成**国际城DK1示范区景观方案设计相关工作,要求某某设计公司按照合同内容进入下一阶段工作。同年8月29日,某某发展公司再次对某某设计公司的设计成果进行确认,确认某某设计公司已经完成**国际城DK1示范区景观施工图蓝图设计相关工作,要求某某设计公司按照合同内容进入下一阶段工作。
2019年3月1日,双方又签订**·国际城DK2园***工程设计合同园区新增景观设计.补充协议,协议约定:鉴于某某发展公司(甲方)和某某设计公司(乙方)签订的**·国际城DK2园***工程设计合同项目,就原合同内容增加相关设计,特签订本补充协议,1、甲方因规划红线调整,大区新增加景观设计面积约17090㎡(具体算法见附件一);2、示范区新增加景观设计面积约4700㎡(附件二),注:以上设计面积为暂定,设计面积具实结算。合同含税总费用暂定593880元;不含税总费暂定为:560264元,税费暂定为33616元,税率为6%。新增大区,按景观面积综合单价包干计费:大区32元/㎡,设计费总额暂定546880元,不含税总费暂定为515925元,税费暂定为:30955元,税率为6%;
新增示范区,按照包干总价47000元,不含税总费暂定为44340元,税费暂定为2660元,税率为6%。签订的原合同条款不变,补充协议阶段性成果提报可参照设计任务书要求。本合同最终结算价以甲方审定的最终施工图实际面积进行结算,单价固定,设计费单价为含税价,税率为6%,乙方应提供与付款金额相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大区各阶段付费金额,第一次付费10%,54688元,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第二次付费10%,54688元,概念方案设计图纸得到发包人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第三次付费25%,136720元,方案设计图纸得到发包人确认后个7工作日内;第四次付费10%,54688元,扩初设计成果得到发包人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第五次付费35%,191408元,施工图设计完成并进行施工交底后7个工作日内;第六次付费10%,54688元,完成相应施工配合及办理完结算手续在项目竣工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示范区***付费金额,新增示范区景观,乙方提交设计成果并经甲方确认后,支付合同总额的100%,即47000元整。
2019年4月16日,某某发展公司对某某设计公司的设计成果进行确认,确认某某设计公司已经完成**国际城DK2景观设计项目景观概念、**国际城一期商业景观设计项目景观方案设计、施工图蓝图设计相关工作,要求某某设计公司按照合同内容进入下一阶段工作。
另查明,截至2018年11月9日某某发展公司按照支付节点已支付至主合同约定的示范区施工图阶段设计费用,共计693000元,示范区竣工验收77000元未能支付。2019年1月3日,某某发展公司支付主合同非示范区10%定金,176000元,非示范区概念阶段设计费176000元未支付。补充协议中新增示范区设计费47000元、非示范区定金54688元及概念阶段设计费54688元亦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国际城DK2园***工程设计合同》、《</span><aname="Label_msg_7345"><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XX城XX园区</span></a><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新增景观设计.补充协议》、设计成果确认单、补充协议示范区成果、DK2景观概念成果、方案成果、增值税发票、工商银行业务回单、景观设计费请款函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某某设计公司与某某发展公司签订的《**.国际城DK2园***工程设计合同》及《</span><aname="Label_msg_7346"><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XX城XX园区</span></a><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新增景观设计.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某某设计公司已按照《**.国际城DK2园***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完成合同中示范区施工图设计工作,并得到某某发展公司的确认,某某发展公司认为某某设计公司未能协助其对示范区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不应支付剩余的10%,即77000元。本院认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法律关系中,设计人按照约定交付设计成果,发包人支付相应设计费用,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主权利义务,本案中双方虽在合同中约定设计人有义务协助发包人对景观园林工程进行验收,但该约定为合同中的附随义务,某某发展公司不能以此附随义务对抗其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支付相应设计费用的主合同义务,故对其此节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此部分设计费某某发展公司应当予以支付。
某某设计公司与某某发展公司签订《**.国际城DK2园***工程设计合同》后,因规划调整又签订了补充协议,某某设计公司在签订上述合同后按照约定进行到合同约定的设计概念阶段,某某发展公司对此设计成果亦进行确认,故某某设计公司要求某某发展公司支付主合同非示范区概念阶段10%设计费176000元及补充协议中新增大区定金54688元、概念阶段54688元设计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某某发展公司认为补充协议仅成立,并未生效,不应支付此部分设计工作的定金及概念阶段设计费用。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主合同及补充协议,对设计费用支付条件均进行了明确约定,即均应先行支付10%定金,补充协议签订后某某发展公司虽未按照约定支付新增大区设计工作的定金,但新增大区XX城XX景观设计项目新增部分,某某发展公司在2019年4月16日已确认某某设计公司已经整体完成**国际城DK2景观设计项目景观概念阶段设计工作,故其应当支付此部分设计工作的定金及概念阶段的设计费用,其此节答辩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补充协议新增的展示区为***47000元,某某设计公司已按照约定完成景观方案设计、施工图蓝图设计工作,并得到某某发展公司确认,此部分设计费用某某发展公司应当予以支付。
双方合同明确约定设计人提供的相关阶段设计成果达到设计内容并经发包人签字确认,即视为达到相关阶段设计深度,设计成果签收后5日内经双方沟通由设计人提出设计成果确认单,由发包人进行签章确认设计人己完成、交付的设计成果。虽某某发展公司确认某某设计公司已经完成**国际城DK2景观设计项目景观概念阶段设计工作,要求某某设计公司按照合同内容进入下一阶段工作,即方案设计工作,某某设计公司也完成了此项工作,但此部分设计成果是否达到合同中约定的设计要求,未得到某某发展公司的确认,故某某设计公司要求某某发展公司按照主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价款的25%支付方案阶段设计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某某发展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定金及部分阶段的设计阶段费用,某某设计公司要求其按照约定承担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某某设计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主合同示范区部分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但2019年4月16日某某发展公司确认某某设计公司已经完成**国际城DK2景观设计项目景观概念、**国际城一期商业景观设计项目景观方案设计、施工图蓝图设计相关工作,现某某设计公司主张示范区剩余77000元设计费自2019年5月1日起开始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民法典</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发展公司支付原告某某设计公司定金及设计费409376元(其中以5468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3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7768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4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77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某某设计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70元,由被告某某发展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 磊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font-weight:bold">民法典</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font-weight:bold">》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