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遵义市播州区平正仡佬族乡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民初11137号
原告:***,男,197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委托代理人:许彬彬,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遵义市播州区平正仡佬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平正仡佬族乡平家寨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21009515617U。
负责人:李荣常,该乡人民政府乡长。
委托代理人:蒋业剑,该乡人民政府党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芶晓华,该乡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遵义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万方商住楼A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214788630A。
法定代表人:雷开兵,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遵义市播州区平正仡佬族乡人民政府以及第三人遵义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0日以其与被告庭外口头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要求退还诉讼费22,731.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31.00元(已减半收取),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陈载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成素
书 记 员 高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