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顺市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遵义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民终19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顺市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路房改办左侧(玉园商住楼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761384918X。
法定代表人:王安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应云,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峰,男,1972年8月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该公司紫云分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万方商住楼A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214788630A。
法定代表人:雷开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勇,贵州环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玉华,男,汉族,1970年4月7日生,贵州省铜仁市人,住铜仁市碧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勇,贵州环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开华,男,汉族,1965年2月11日生,贵州省铜仁市人,住铜仁市碧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勇,贵州环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贵江,男,汉族,1977年11月15日生,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勇,贵州环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土家族,1972年6月8日生,贵州省铜仁市人,住铜仁市碧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军伟,贵州乾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顺市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尹玉华、遵义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开华、***、蒋贵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黔0425民初11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顺市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顺市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黎福伟
审 判 员 黄光美
审 判 员 王 爽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阮雅倩
书 记 员 姜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