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省遵义市水文水资源局、遵义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通达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执异361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贵州省遵义市水文水资源局,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东欣大道28号2栋。
法定代表人:祝里岗,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遵义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通达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
法定代表人雷开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遵义市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仁达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
法定代表人:王道庆,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21)黔03执恢142号(原执行案号(2014)遵市法执字第79号)申请人通达公司申请执行仁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利害关系人贵州省遵义市水文水资源局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贵州省遵义市水文水资源局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贵州省遵义市水文水资源局撤回所提异议申请。
审判长  徐忠显
审判员  余德平
审判员  杨 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