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遵义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市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执恢142号
申请执行人:遵义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万芳商住楼A栋1号。
法定代表人:雷开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正彦,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令狐昌勇,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遵义市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香港路中段瑞港2号楼1楼。
法定代表人:王道荣,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道荣。
被执行人:王道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仲裁委员会(2013)遵仲裁字第16号裁决书,受理遵义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遵义市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道荣、王道庆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发出通知查询通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查封的部分不动产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廖 戡
审判员 蔡一雷
审判员 邓雪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文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