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遵义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执复112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执行人:遵义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万方商住楼A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214788630A。
法定代表人:雷开兵。
利害关系人(原异议人):贵州绿景新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杉王街道城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587276611W。
法定代表人:杨林,董事长。
复议申请人***因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1)黔0302执异6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执行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1)黔0302执异60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审判长  徐忠显
审判员  余德平
审判员  杨 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