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583执恢1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众基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夜明珠路56号A4栋48-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88164296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佳乐广场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0892628-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众基物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仲裁委员会(2014)***字第124号仲裁裁决书,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9388421.4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并已裁定破产终结,同时查明***在神农架某公司有工程质保金未结算,本院已向该公司送达协助冻结通知书,但暂无法执行到位。经约谈本案申请人的委托人,其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宜昌仲裁委员会(2014)***字第124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出现或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超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