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民终4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宜昌宏信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金***1-2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1977年5月17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滨江路一段1号。
上诉人宜昌宏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2020)鄂0505民初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宜昌宏信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宜昌宏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宜昌宏信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63元,减半收取5281.5元,由上诉人宜昌宏信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丹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