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民初110号
原告: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滨江路一段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泸州新天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93年10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山区。
被告:六盘水拓源集团***德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向阳南路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六盘水拓源集团***德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本院于2021年11月18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裁定受理了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因涉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衍生诉讼案件较多,当事人人数众多,为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将涉及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衍生诉讼案件指定给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且已经报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邹 波
审判员 钟 洁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