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201民初315号之三
原告:**涌,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盘水拓源集团***德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向阳南路1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佳乐广场佳乐大厦。
破产管理人:泸州新天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
原告**涌与被告六盘水拓源集团***德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涌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1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705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2055元,由原告**涌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 判 员 赵 用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朱 鸣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