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213民初969号
原告:**,住大同市。
被告: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大同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庭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新
二0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