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同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213民初969号 原告:**,住大同市。 被告: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大同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庭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新 二0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