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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佳某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502民初7599号 原告:泸州市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邱某,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泸州新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某,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2年4月1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贵州景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景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盘水拓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贵州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泸州市佳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六盘水拓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泸州市佳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泸州市佳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5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