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502民初5045号
原告:***,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告: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佳乐广场11楼。
法定代表人:曾世奇。
原告***与被告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华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57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付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