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聚星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81民初594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唐山市聚星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西留村乡白方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1MA086UWB25。

法定代表人:杨文海,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利,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女,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本院在审理变更保全申请人唐山市聚星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被申请人***的申请作出了(2021)冀0281民初9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唐山市聚星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包括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在50万元限额内予以查封、冻结(查封、冻结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经本院审理,双方已达成调解,被申请人***同意解除对***、唐山市聚星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将查封标的变更为被告唐山市聚星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压路机两辆。变更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供了杨文海所有的发动机号分别为B409015254和B0208730压路机两辆作为其他等值保全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认为,变更保全申请人唐山市聚星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变更保全申请人唐山市聚星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杨文海所有的压路机两辆(发动机号分别为B409015254和B0208730)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21年4月8日起至2023年4月7日止。查封期间允许杨文海使用,但未经本院准许,变更保全申请人唐山市聚星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他人不得实施转让、赠与、毁损、隐匿等处分查封财产的行为;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变更保全申请人唐山市聚星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包括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在50万元限额内采取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赵亚利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尹 鹏

书 记 员 曹敬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