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宁商终字第18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301号1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黑色金属材料江苏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云南路20号6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黑色金属材料江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商初字第1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上诉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未能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樊荣禧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曹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