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黑色金属材料江苏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30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06执字第37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黑色金属材料江苏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云南路20号603室。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翁璜,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301号12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杨,江苏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自林,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中国黑色金属材料江苏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鼓商初字第13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黑色金属材料江苏公司给付拖欠货款410000.78元并给付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自2015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黑色金属材料江苏公司2014年12月31日之前的违约金6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对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了查控,其名下有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289号房产一处,本院已进行了查封。
2016年5月27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诺于2016年9月20日前全部履行义务。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同意以和解协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尚未全部履行完毕,且履行期限较长,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15)鼓商初字第13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