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24263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钟,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韵,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诚通生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六区18号楼五、六层。
法定代表人:梁明武。
第三人:上海国能领航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金沙江西路568号2幢1层1001室。
法定代表人:林子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锦忠,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鹤,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纸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二条2号院1号楼1501。
法定代表人:黄欣。
第三人:扬州仁诚生态环保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子江中路186号智谷大厦B座16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朱国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全,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通财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1号楼14层2单元1401室-DXF906(集群注册)。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通财生态环保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中国诚通生态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国能领航能源有限公司、中国纸业投资有限公司、扬州仁诚生态环保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北京通财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诚通生态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国能领航能源有限公司、中国纸业投资有限公司、扬州仁诚生态环保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北京通财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苏 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赵晓蕾
书 记 员 刘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