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鑫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鑫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和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822执63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苏和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
法定代表人:张佑超。
被执行人:西安市鑫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丁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和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鑫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2民初3498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鑫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98500元及利息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443.5元,被执行人依法应当承担执行费7377.5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短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2022年9月0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西安市鑫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西安市鑫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有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有零星余额、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该股权信息、无保险信息,再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作出(2022)陕0822执63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西安市鑫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4.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因被执行人西安市鑫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履执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西安市鑫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本案查明,本案在审理期间对被执行人西安市鑫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的债权共计520659元进行冻结,本院作出(2022)陕0822执63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对上述工程款进行提取、扣留但经了解,因二公司未完成清算,故未实际提取。
6.经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本院向陕西涌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但案外第三人向我院提出异议,本院停止对上述债务的执行。
7.2022年9月20日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西安市鑫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予以公布。
8.2022年9月20日本院依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西安市鑫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发布悬赏公告。
9.2022年9月21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西安市鑫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向奇
审判员  张春林
审判员  杨卫东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秦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