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鑫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和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鑫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2财保60号
申请人江苏和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楼XX。
法定代表人:张佑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西安市鑫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丁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江苏和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市鑫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西安市鑫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的债权共计520659元,并提供阳光财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保单(编号:XXXXXXXXXXXXXXX0312)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市鑫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的债权共计52065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市鑫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的债权共计520659元,冻结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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