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鑫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鑫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府***盛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2民初2209号
原告府***盛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府谷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MA709GL9XH。
被告西安市鑫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710133190Y。
法定代表人丁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府***盛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鑫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西安市鑫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867000元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欠付西安市鑫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进行保全,并提供陈拴师所有的陕AXXXXX雷克萨斯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查封其车辆、房产等价值849295元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西安市鑫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84929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登记在被告西安市鑫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三、查封登记在被告西安市鑫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四、对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欠付被告西安市鑫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867000元停止支付,停止支付的期限为三年。
五、查封登记在陈拴师名下的陕AXXXXX雷克萨斯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永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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