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鑫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鑫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2民初2732号
原告***,男,196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
被告西安市鑫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丁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西安市鑫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名下的银行账户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担保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冻结被告西安市鑫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西安市鑫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利利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胡彦青
书 记 员 云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