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鑫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西安市鑫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莲民初字第03452号
原告***,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公司技术员。
被告西安市鑫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南二环西段222号九座花园122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56年6月1日出生,汉族,项目部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安市鑫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周xx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