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索云数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索云数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105民初627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西路1068号F栋2楼。
法定代表人:吕家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妍,内蒙古星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荣荣,内蒙古星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内蒙古索云数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创业园区软件园大厦B506-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申请人:刘红梅,女,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索云数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刘红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作出(2019)内0105民初62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索云数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刘红梅1,033,517.8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解除保全申请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索云数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刘红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内蒙古索云数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刘红梅已履行全部还款义务,故解除保全申请人请求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内蒙古索云数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刘红梅银行存款1,033,517.8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范 虹
人民陪审员  王建军
人民陪审员  乌日娜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