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水京林建设有限公司

***、中水京林建设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4民初8723号之二 申请人:陕西省信德工程建设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申请人:***,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被告:中水京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省信德工程建设公司与被申请人***、被告中水京林建设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省信德工程建设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000000元的等值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提供连带赔偿责任保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000000元的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