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云03民终6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陆良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陆良县中枢镇开发区同乐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关瑞,男,汉族,曲靖市马龙县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盈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盈信公司”)。
住所地:曲靖市沾益县西平镇龙华社区彭家营村119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曲靖市马龙县人。
原审被告云南马龙双友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友公司”)。
住所地:马龙县马鸣乡万亩草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陆良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关瑞云南盈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和原审被告云南马龙双友牧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马龙县人民法院(2015)马民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6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的本案法律事实:2012年10月10日,被告陆良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中标马龙县住建局公租房双友牧业有限公司旧县点建设工程。2012年10月15日,被告云南马龙双友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陆良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陆良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承包建设该工程。2012年10月25日,被告陆良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被告云南盈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建,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三条第一项约定“本建设工程按1180元每平方单价包干,内含税金与公司管理费用,签证结算总价按15%归被告甲方(陆良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所有”。2013年10月3日,被告云南盈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将该建设工程中的1-6幢外墙涂料工程分包给被告***(马龙县通泉镇冠潢经营部业主)施工。被告***雇佣原告张关瑞等农民工完成施工作业。2014年5月10日,被告***完成的涂料工程总面积经被告云南盈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负责人**、**、***确认为11503.46平方米。原告张关瑞等十二人的工资至今未支付,其中拖欠原告张关瑞工资6180元。另查明,被告云南盈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雇佣原告张关瑞从事其指定工作,应当足额支付原告张关瑞工资。被告云南盈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被告***,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的规定,应当对拖欠工资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陆良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作为马龙县住建局公租房双友牧业有限公司旧县点建设工程中标人,首先,将中标工程转包给被告云南盈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其次,作为工程的中标方,将工程转包后没有对转包方是否已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进行监督,存在过失,故也应当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云南马龙双友牧业有限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已足额支付了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张关瑞工资人民币9335元;二、被告云南马龙双友牧业有限公司、被告陆良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被告云南盈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宣判后,陆良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由盈信公司和***连带支付张关瑞工资9335元。其主要理由是:1、一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提交的农民工工资发放《公告》和《公告》粘贴处现场照片及马龙县劳动与生活保障局出具的证明,认为不足以让农民工知悉该情况,属认定事实错误。农民工是工程所在地的本地人,既然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肯定要到工地上找总承包方,同时***也经常出入工地,因此,只要一个人知道粘贴《公告》的事,全部人也就知道,并且拖欠农民工工资由马龙县劳动与生活保障局清理,既然在公示期内没有农民工提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也就证明该工程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实。一审人民法院仅以欠条来认定事实,根本没有考虑到其他证据的有效性;2、一审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由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连带责任,都是针对建设工程合同。本案中,涉及的是劳务合同纠纷,不涉及完成的工作成果,也不涉及建设工程合同,因此,一审人民法院适用以上两条法律的规定处理本案,明显是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将工程转包后没有对转包方是否已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进行监督,存在过失,而本案工程竣工后,上诉人就在工地位置粘贴农民工工资发放《公告》,公示期15天满后,马龙县劳动与生活保障局出具证明证实该工程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实,因此,上诉人不存在过失。上诉人将工程发包给盈信公司,而盈信公司具有建筑施工资质,且外墙涂料工程不需要建设施工资质。因此,一审人民法院适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系适用法律错误。故本案应由盈信公司和***对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责任,上诉人不承担责任。
被上诉人张关瑞、盈信公司、***未作答辩。
原审被告双友公司未作陈述。
在二审中,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本案法律事实,除“其中拖欠原告张关瑞工资6180元”依法应认定为“其中拖欠原告张关瑞工资9335元”外,其余与一审认定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是否欠张关瑞劳务费9335元,以及上诉人是否应当对***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公告》等证据,只能证明上诉人为达到清偿张关瑞等人劳务费的目的,进行了公告等程序性工作的事实,而不能证明***已足额支付张关瑞劳务费的事实,且一审庭审中上诉人对***欠张关瑞劳务费的数额9335元明确表示没有异议。故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公告》等证据,不足以让农民工知悉该情况和不能证明农民工工资已足额支付,该认定并无不当。上诉人将中标工程违法转包,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上诉人对***所欠张关瑞的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正确。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审理本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和判决正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如果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