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良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曲靖市沾益区花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303执1265号
申请执行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中枢镇开发区同乐小区。
法定代表人刘坤生,经理。
委托代理人庄荣富,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曲靖市沾益区花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花山街道办事处。
负责人万超,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曲靖市沾益区花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2020)云0328民初12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一、由被告曲靖市沾益区花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给付原告***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801567.63元,其中于2020年6月24日前给付10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200000元,2021年12月30日前给付250000元,余款251567.63元于2022年7月1日前付清;若上述任意一笔款项被告逾期履行,则原告享有对全案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二、案件受理费5908元,由原告***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执行人曲靖市沾益区花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曲靖市沾益区花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存款162580.66元,收取执行费2304.00元后,申请执行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可以全额领取义务款160276.66元。经申请执行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曲靖市沾益区花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于2022年8月11日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一、被执行人曲靖市沾益区花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先行支付申请执行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义务款80000.00元,剩余部分80276.66元于2022年8月31日前履行60000.00元,2022年12月31日前履行20276.66元。二、申请执行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同意被执行人曲靖市沾益区花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履行计划。申请人据此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云0303执126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自愿撤回申请终结后,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时效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当事人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受理后,执行法院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曹宝林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郑永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