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良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325民初1024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3月20日生,四川省富顺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告:***,男,汉族,1983年3月12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
被告:***,女,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
被告:陆良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21737226XQ,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中枢镇开发区同乐小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葛方荣与被告***、***、陆良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原告葛方荣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葛方荣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方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葛方荣负担。
审判长孔乔书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董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