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20民初10084号
原告:冠某钢管租赁站,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
经营者:肖某,女,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不详。
原告冠某钢管租赁站与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冠某钢管租赁站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冠某钢管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17.22元、保全费2698.15元,合计6615.37元,由原告冠某钢管租赁站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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