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86民初1288号
原告:东宁市艺达广告服务中心,住所地黑龙江省东宁市东宁镇东兴路25号供销楼门市。
经营者:王涛,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东宁市东宁镇东兴路25号供销楼门市。
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市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东宁市东宁镇繁荣街96号。
负责人:崔健,该行行长。
原告东宁市艺达广告服务中心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市支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东宁市艺达广告服务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宁市艺达广告服务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宋明环
二〇二一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邵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