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隆惠暖通商贸有限公司

田云与青海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青海隆惠暖通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02民初2086号
原告:田云,女,汉族,1988年3月1日出生,住西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丙寅,男,1986年11月26日出生,住西宁市。系原告之夫。
被告:青海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9007105429478(1-1),住所地:青海省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胡想调。
被告:青海隆惠暖通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900564938002U(1-1),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八一中路1号3号楼1单元1-31室。
法定代表人:董文奇。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强。
原告田云与被告青海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青海隆惠暖通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田云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云负担。
审判员   华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邱双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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