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07民初2765号
原告:芜湖昌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湾里街道***创业园7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W5DCY7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芜湖博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长江北路合南工业园8#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568971643J。
法定代表人:***。
原告芜湖昌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博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2022年4月8日,原告芜湖昌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芜湖博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昌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22元,由原告芜湖昌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 超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