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9212号
原告:***,男,198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昔阳县。
被告:湖南长兴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40号盛德碧瑞大厦1、2号栋2501号房。
法定代表人:杨跃夺。
原告***与被告湖南长兴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肖成效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