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003执9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春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苏园东路6号苏仙区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李彤,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恩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苏仙岭街道苏园东路6号苏仙区创新创业总部大楼9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31000MA4LJT7B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南春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恩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于此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才能实现双方债权债务的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1003执96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