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飞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03民初48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飞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贵州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贵州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在庭外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050元,减半收取计23525元,由原告贵州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亚丽
法官助理 周琴美 书 记 员 李晓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