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81民初1674号
原告:龚彬,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青,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俊超,男,汉族,1972年9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告:卢永生,男,汉族,1981年4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井研县。
被告:四川省广汉市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佛山路东段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214294075J。
法定代表人:郑树明。
原告龚彬与曾俊超、卢永生、四川省广汉市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龚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龚彬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余 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玉婕
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