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广汉市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汉民初字1328号
原告肖琼芳,女,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
委托代理人党海哲(特别授权),广汉市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广汉市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汉市佛山路东段1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琼芳诉被告四川省广汉市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肖琼芳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肖琼芳承担。
审判员  袁晓斌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石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