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681民初1891号
原告:***,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南丰镇双福村4组,身份证号码:510624196407124816。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世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汉市乙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西外乡高涧村一社,注册号:5106810000017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四川省广汉市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佛山路东段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214294075J。
法定代表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军(一般代理),北京市竞天公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树诉被告广汉市乙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省广汉市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519.00元,减半收取计63,259.50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审判长叶成俊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