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沣远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沣远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株洲理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03民初6563号 申请人:湖南沣远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枫路61号湘麓国际花园9栋609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龙峤崧,湖南如***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及代为提出、变更、撤销诉前或诉讼保全申请,办理退费手续,代为办理立案手续,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为增加、撤销被告,代为申请执行,代为签收各类法律文书等。 被申请人:株洲理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燎原新村B-2-1地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娴,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谈判、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为申请财产保全,代为缴纳、领取诉讼费,代为撤诉,代为申请执行等。 委托代理人:***,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人湖南沣远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株洲理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沣远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株洲理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616733.66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株洲理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616733.66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尹 杰 书 记 员 喻 露